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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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云阳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款项100万元,并自2018年9月5日起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云阳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