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6568.05元、利息2540.37元,合计189108.52元,并以本金186568.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2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二被告位于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白云路*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渝(20**)云阳县不动产第*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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