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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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爱车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贷款本金184912.7元及截至2019年12月5日的利息3144.39元,2019年12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849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5%计付(遇基准利率调整的,罚息利率按固定日浮动),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律师费52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5.1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