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亚细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478791元; 二、被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亚细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47879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亚细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亚细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亚细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广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