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孟州市飞昊化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飞昊化纤公司、杨红利、行东兴、赵九玲、陈新平、梁雪玲、张燕波、范建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鑫桥投资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被执行人飞昊化纤公司、杨红利、行东兴、赵九玲、陈新平、梁雪玲、张燕波、范建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新桥投资公司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桥投资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