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6,663.30元、透支利息及违约金15,164.39元(截止2020年5月2日结算)及支付2020年5月3日结算后的欠款利息[自2020年5月3日起,以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已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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