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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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花坛支行编号洛银(2020)年[东花坛支]行流资借字第2088511GX206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项下借款本金14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万创地产有限公司、洛阳誉诚置业有限公司、洛阳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瑞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创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7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60970元,由被告河南豫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安万创地产有限公司、洛阳誉诚置业有限公司、洛阳瑞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瑞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账至本院(户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工行瀍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级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