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偃师市太学路北、新星路东商都御花园第11幢1单元4层西北号房屋,保全价值为135000元,期限为三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135000元的等额财产,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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