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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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冻结依照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行赔初7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宁市某洗泥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