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永宝水产品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 烟台宝发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永宝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年息9.135%承担逾期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烟台宝发水产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