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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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差额29149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搬迁押金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相互抵顶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应实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1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2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86元,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