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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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差额291498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搬迁押金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相互抵顶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应实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1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82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86元,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凌江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1010元,原告(反诉被告)潍坊远大金属表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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