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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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平富炜达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邹平县三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富炜达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邹平县友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邹平县三友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邹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