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876.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0.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商河支公司负担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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