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
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皖01民初261号

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严斌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生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广场西侧。

负责人:詹恒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法律顾问。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取得名称为蟹黄蚕豆包装袋(甘源)(专利号为ZL201030630176.8)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且法律状态稳定。经初步调查发现,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销售“麦心蟹黄蚕豆”、“麦心麻辣蚕豆”产品的外观设计侵犯了上述专利,该产品的生产者为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现原告已通过公证保全方式取得相关的侵权证据。故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2、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连带赔偿121500元,包括法定赔偿1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1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蟹黄蚕豆包装袋(甘源)”(专利号为ZL201030630176.8)的外观设计专利之一切行为;

二、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该费用后,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以同一侵权行为再行向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主张任何权利;

三、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广场分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65元,被告合肥麦心食品有限公司承担600元;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项 红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飞迪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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