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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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工]行[七]支行[2017]年[家居贷0002235]号)立即到期,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借款本金150712.66元,利息13984.0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8%的标准,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继续计算利息(包含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对产权人为被告***的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号××小区××幢××单元××层××室的房屋(天房房权证秦字第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律师费6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