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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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初6号原告:陈新社,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初6号原告:***,男,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红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春,系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晶晶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法瑞书 记 员 张天佳子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