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初6号原告:陈新社,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民初6号原告:***,男,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红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春,系公司员工。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宝鸡市丰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晶晶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法瑞书  记  员   张天佳子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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