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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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截至2018年10月16日,利息、违约金为579667元;从2018年10月17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00元,由原告***负担2276元,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4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