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截至2018年10月16日,利息、违约金为579667元;从2018年10月17日起,利息、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00元,由原告***负担2276元,被告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4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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