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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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79,000元,及截至2020年5月30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4,277.64元、复利4,903.86元,本息合计108,181.5元,并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3.6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