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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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28562.18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借期内利息30392.08元、逾期利息39283.89元,合计698238.15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593‰计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593‰计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后,可以向被告***、***追偿;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