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628562.18元、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借期内利息30392.08元、逾期利息39283.89元,合计698238.15元;并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593‰计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593‰计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玉溪市江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玉溪市兴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后,可以向被告***、***追偿;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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