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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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02执542号 邓静、邓全、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静、邓全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怀化市大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邓静、邓全19496元(包含违约金19158元、垫付的受理费148元、执行费190元)。本案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湘1202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