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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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应交纳的大棚承包费共计1285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交纳大棚承包费的违约金23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应交纳的水费共计5000元; 四、驳回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