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在杭州众富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3969.944(万元/万股)股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8000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2908.80万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8000万元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608053.76元,由***负担。该608053.76元申请费,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该公司同意由***于本裁定生效后直接向其支付。

上海安裕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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