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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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郦跃进死亡造成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37057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5元,由原告***、***负担195元,被告***、***负担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