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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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6414.30元,上述合计126414.3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虞农商银(丰惠)(2017)循借字第8921120170010455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最高额100000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计1414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