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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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购房首付款违约金96187.6元,或款交本院转原告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00*************476); 三、驳回原告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8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29元,由被告***负担;立案时原告广东东岸实业有限公司已先行预交受理费3929元,本判决生效后凭据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