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宁夏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租赁费12180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被告宁夏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由原告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