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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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富川华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新隆木业厂(原名:电白县新隆木业厂)通过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从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取得工程款575万元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等七人的合伙财产;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80元,由原告***、***、***、***负担20440元,由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新隆木业厂负担2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