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粮丰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茂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581.5元; 三、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9元,由被告***、***、广东鼎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