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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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理赔款47272.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7272.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