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市建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市建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为2613035.98元;自2019年1月1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本金2000万元、月利率6.333‰的1.5倍计算);被告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市建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二、若被告滁州市建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滁州市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4幢商业102室、滁州市丰乐大道1977号(皖东国际车城)商业1977室的房地产(登记在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权证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中)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04元,由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建林汽车公司、建林商贸公司、***、***负担15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