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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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为6354.69元,之后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7%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沭阳县房屋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4454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95元。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