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三元家纺有限公司 鞍山联鑫纺织有限公司 海城市新明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鞍山联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城市新明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77957.33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计算)。 案件受理费38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