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9894元予原告***,并支付以39894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8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6.29元,被告***负担487.51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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