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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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683号 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治县雄山振义煤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佳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