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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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202民初4537号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甜甜,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汇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与被告三门峡汇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明电子公司)、***、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富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滨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赵甜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汇明电子公司、***、洛阳富凯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00元、借期内利息1997439.15元及借期外利息(借期外利息计算:以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在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依法判令被告汇明电子公司支付律师费1470000元;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洛阳富凯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路与××交叉口东南富凯天下城(***字第××号)2楼和4楼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汇明电子公司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向原告申请从2016年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内连续借款,期限为36个月,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股东个人承诺书》,自愿为汇明电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富凯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洛阳富凯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被告汇明电子公司与原告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保证。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3日办理了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单位股东个人承诺书》,自愿对汇明电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汇明电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2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8.1‰,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贷款到期前归还全部本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汇明电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发放贷款,但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汇明电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支付逾期贷款罚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汇明电子公司、***、洛阳富凯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2日,***以汇明电子公司股东身份形成《股东会决议》一份,同意向湖滨农商行申请贷款叁仟万元,并由洛阳富凯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第二层第四层作为抵押担保。***并向湖滨农商行出具《股东法人个人承诺书》一份,对汇明电子公司贷款叁仟万元事项作出承诺,自愿以公司资产和其家庭私有财产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同日,***、***以洛阳富凯公司股东身份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汇明电子公司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以公司名下位于***县××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第二层第四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字第××号)抵押给湖滨农商行,为汇明电子公司做抵押担保,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向湖滨农商行出具《股东个人承诺书》一份,承诺:“汇明电子公司向湖滨农商行申请公司经营借款叁仟万元整,用于购电脑及配件,期限36个月,用洛阳富凯公司名下位于***县××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第二层和第四层(房产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4426.58平方米作抵押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担保单位股东我郑重承诺:如果此笔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我自愿以公司资产和我本人家庭私有财产和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2016年12月23日,湖滨农商行(贷款人)与汇明电子公司(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从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柒佰万元整。2.借款通途购电脑,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3.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实际借款期数日起以贷款实际发放为准。4.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5.借款采用受托支付。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或义务。6.还款方式为按日付息,到期还本。7.债权由洛阳富凯公司提供***字第007586(2楼、4楼)的房屋抵押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三湖农商放抵字2016(174)。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任何法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带起及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9.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湖滨农商行(抵押权人)与洛阳富凯公司(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为确保汇明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在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内连续签署的一系列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作为债务人的抵押人,自愿用洛阳富凯公司***字第(2楼、4楼)的房屋抵押担保抵押作为抵押物,经评估后价值为肆仟肆佰贰拾陆万贰仟元,抵押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保证。2.担保主债权: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贰仟柒佰万元整。3.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抵押担保期间为,按债权人对抵押权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湖滨农商行、洛阳富凯公司为洛阳富凯公司所有的位于***县××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1#楼、2#楼商业及商-201、商401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种类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贰仟柒佰万元整,履债期限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抵押范围为洛房权证***字第××号商-201、商-401。

2018年1月2日,湖滨农商行(贷款人)与汇明电子公司(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借款金额为贰仟柒佰万元整。2.借款通途购电脑,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3.借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9个月20天,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0月22日,实际借款期数日起以贷款实际发放为准。4.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1‰,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5.借款采用受托支付。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或义务。6.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7.债权由洛阳富凯公司提供***县××路与××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1#楼、2#楼商业及商-201、商401的抵押担保。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任何法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带起及未到期的债务本金、利息和费用。

合同签订当日,湖滨农商行向汇明电子公司指定账户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7000000元。贷款发放后,汇明电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利息支付至2018年3月21日,截至借款期限届满拖欠利息1997439.15元。

湖滨农商行为主张本案借款,与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1470000元。

2018年11月26日,湖滨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对洛阳富凯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湖滨农商行与汇明电子公司、洛阳富凯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汇明电子公司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湖滨农商行偿还借款本息,其应承担向原告湖滨农商行支付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责任。原告湖滨农商行主张贷款期间内即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1‰计算为1997439.15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7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月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出具股东个人担保承诺书中承诺同意以公司资产偿还,还自愿以其家庭私有资产偿还全部本息,故被告***、***、***应当对被告汇明电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关于抵押:原告湖滨农商行与被告洛阳富凯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物为被告洛阳富凯公司所有的位于***县刘伶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1#楼、2#楼商业及商-201、商401(洛房权证***字第××号)商-201、商-401,并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2700万元,故原告湖滨农商行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原告湖滨农商行的律师费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故本院对该律师费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地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三门峡汇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00元及利息1997439.15元(之后利息计算: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2.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下位于***县刘伶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富凯天下城1#楼、2#楼商业(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字第××号)商-201、商401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000元。由被告三门峡汇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洛阳富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云飞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高红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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