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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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江门易克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2525.48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37000.32元给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4033.76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7.94元,减半收取2748.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28.97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1545元,由被告***负担575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545元,被告***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