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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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集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3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34‰计付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9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34‰加收50%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