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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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群聚运输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原告927691.74元; 二、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垫付17280.19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4元,减半收取6632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94元,被告***、***及临沂群聚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