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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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7089.24元(其中直接支付第三人江宁医院医疗费61485.53元,返还被告江宁分局垫付赔偿款161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鉴定费5900元,合计6583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江宁分局负担6383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于返还其垫付赔偿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