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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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马鞍山长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白出租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9652.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91元、鉴定费2900元以及鉴定检查费382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1元、鉴定费2030元以及鉴定检查费267.4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10元、鉴定费870元以及鉴定检查费1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