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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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弘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49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2元,由被告***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