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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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