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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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1月6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62040元、物料费41654元,合计10369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负担1739元,被告德赞公司负担1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