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支公司 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海城市盛利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 二、海城市盛利饲料有限被撞坏的大门残值归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支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文圣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文圣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