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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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灯塔市鸿来运输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13335.32元[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内103335.32元(误工费25598元,护理费27204.24元,残疾赔偿金32995.2元,宋玉山被扶养人生活费4763.2元,赵桂连被扶养人生活费8227.76元,宋雨诺被扶养人生活费4546.92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2066.1元[(253555.65元-113335.32元)×30%];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负担1355元,由***、灯塔市鸿来运输队负担1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