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台安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赔偿原告***12885.0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2542.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9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承担3608元,由原告***承担386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608元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06-14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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