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救助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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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424司救执108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救助申请人***申请执行邓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邓玉明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因面临家庭生活急迫困难,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申请执行邓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丹棱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5000元。 经审查查明,***等24人与邓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川1424民初18号调解书,确认邓玉明应在2020年9月1日前支付***6400元。后被申请人邓玉明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未执行到财产。 本院认为,***与邓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邓玉明的财产,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受偿。现***提交了由丹棱县齐乐镇石河村村民委员会与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出具并加盖印章的《证明》,证明***生活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本院执行局又在《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中载明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建议救助5000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之规定,可以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司法救助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之规定,因此待本院以后从邓玉明处执行到案款后,应当将已发放给***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5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