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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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地上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善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瑞晨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永康捷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400万、案件受理费8.04万元、律师代理费45.8万元、违约金410万元,以上合计863.84万元; 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存放于上海普天科技园场地的50辆黄海瑞途电动客车拆除电池后完整无损运送至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如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返还上述50辆拆除电池组的黄海瑞途电动客车,则应按每辆28.5万元赔偿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四、驳回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42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00元(被告已预交),合计156342元,由被告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