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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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莆田市天久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加盟费70000元; 三、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