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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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310465.41元及案件受理费3828元,并以314293.41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6224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